【背景鏈接】
前不久,“上海地鐵二運”在微博上發(fā)表一位女士穿著較為暴露的照片,同時勸告:“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地鐵狼較多,打不勝打,人狼大戰(zhàn),姑娘,請自重。”結(jié)果引來據(jù)稱是女權人士的抗議:“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要清涼不要色狼”,此事引起熱烈爭論。
【標準表述】
[分析]
權利從來不是個體私人的事情。你談到權利,就立刻預設了另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的存在,并讓他們與你發(fā)生關聯(lián),對你承擔義務。比如,女士穿衣權就對他人施加了一個義務:不得對該女士的穿著表達意見。然而,這樣的要求并不正當,這剝奪了其他人的表達自由,從而把你、他置于不對等位置:你可以隨便穿,人家卻不能隨便說。假如你主張你擁有穿著任何服裝的權利,那按照公平對等原則,你就必須承認人家擁有對你的穿著發(fā)表任何評價的權利。當然,你也可以予以反駁。
從女權的角度,婦女穿什么去哪里,都是個人權利,容不得他人置喙。這個論旨簡單而表達有力,似乎深合自由主義原則。但是,這樣的看法是站不住腳的。在這一個人與人必然發(fā)生關系的世界上,權利決不是保障人的尊嚴與自由之唯一因素,還有其他要素,至少與權利同等重要。女性穿什么衣服,自是其自由,但在公共場所和公序良俗面前,當有所顧忌,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的禮貌。
“自重”之呼吁只是一種倫理性勸告。它旨在申明一種禮俗,這樣的禮俗或許構成了對你的選擇的一種約束,但這種約束其實是為了增加你的安全。春秋時代賢人劉康公說過這樣一段話:“吾聞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yǎng)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穿衣之規(guī)范就在這里所說的禮義、威儀之則中。遵循這些規(guī)則,穿衣得體,則他人就會以你也認為合宜的方式對待你,也即不會冒犯你。由此,你的生命、生活獲得合宜的形態(tài),不確定性受到控制,而獲得穩(wěn)定性,處于安全狀態(tài)。由此就可以看出禮俗之重大意義,此一重要意義是權利所不能替代的。你確實有“騷”的權利,法律也應當在你遭到明確騷擾的時候提供保護,但是,法律的這種保護只能是一種例外,因為其運作成本對于你、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都很高。禮俗的作用則向你提供日常保護。透過得體的穿著,女士們可把自己置于更為確定、安全的狀態(tài)。女士們穿衣之時,應對自己的衣服在他人那里可能引起的反應做出預估。
[措施]
被古人稱之為“禮”的行為規(guī)范,規(guī)范界定了每個人在特定場合的合宜之行為模式。比如,關于穿衣,古人有很多規(guī)范,今天也同樣如此:若你是工人,上班時間就需要穿工作服。若你是警察,執(zhí)行公務就需要穿警服。若你是白領,就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著裝。此中基本原則是合宜、也即得體,因而,場合很重要。
穿衣之合宜或得體,不僅會使你在別人心目中塑造出一種形象,同時,人們也會依據(jù)自己對你身份的判斷制定出與你打交道的策略。你穿著得體,既是對他人的尊重,也對他人發(fā)出確定的信號:我是一個自重之人,請尊重我。他人會感受到這樣的信號,并采取尊重的策略。反之,穿著不得體,比如,女士穿著較為暴露的衣服坐地鐵,異性可以合理地以為,你是從事某種特殊行業(yè)的,或者你的性意識較為開放,試圖吸引異性。這些人的行為策略就會較為輕浮,這可能會讓女士們不安。
總之,女士、或者任何人,就穿衣做出決策,不完全是自己一個人的事情。需想像一下別人會怎么看。而遵循禮俗就是最省事的辦法。禮俗讓你自己更幸福、更安寧,權利最多只能提供必要的救濟,而不能帶來幸福與安寧。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生命、生活而言,禮俗比權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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