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隄M十八周歲;
。ㄈ⿹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ㄎ澹┚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
。┚哂蟹下毼灰蟮奈幕潭群凸ぷ髂芰;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7蹲袷貞椃ê头;
。ǘ┌凑找(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ㄈ┤娜鉃槿嗣穹⻊,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ㄎ澹┲矣诼毷,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J貒颐孛芎凸ぷ髅孛;
。ㄆ撸┳袷丶o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ò耍┣逭疂,公道正派;
。ň牛┓梢(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ǘ┓且蚍ǘㄊ掠、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ㄈ┇@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ㄋ模﹨⒓优嘤;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岢錾暝V和控告;
。ㄆ撸┥暾堔o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