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09:59:07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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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有話說】
個人信息“示眾”
只能作為例外
以“示眾”的方式對公眾進行法治教育,可謂源遠流長,而且往往能得到圍觀者的喝彩。盡管誰都知道,“示眾”既不能遏制違法,也無助于凈化公眾的道德感。
日前,濟南警方為了給酒駕者更大的威懾,開始定期在媒體上公布酒駕者的姓名、車牌號。當(dāng)?shù)鼐秸J為這并不算侵犯個人隱私,還把它歸到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
雖然我國法律對隱私權(quán)的規(guī)定還不夠細致,但顯然并非任何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個人信息就算是可以公開的信息。當(dāng)事人違法,也不是把這些個人信息拿出來“示眾”的理由。
盡管車牌號在大街上人人都能看到,似乎并不屬于個人隱私,但每一輛車和車主的對應(yīng)關(guān)系,卻構(gòu)成了個人隱私。僅僅因為當(dāng)事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guī),就把這層關(guān)系公之于眾,且不說是否侵犯隱私,這有可能給當(dāng)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安全隱患,不可不察。
而且,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有兩種方式,行政機關(guān)主動公開和公民依法申請公開。行政機關(guān)應(yīng)當(dāng)在公共媒體上主動公開的信息限于公共信息,而不得隨意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非權(quán)利人同意,或者說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也就是說,個人信息的“示眾”只能作為例外原則,而且要證明其必要性。不公開酒駕者的個人信息,是否一定會影響公共利益?恐怕很難下這個簡單結(jié)論。
如果說醉駕入刑還不能有效遏制酒駕現(xiàn)象,可以考慮加大處罰力度,甚至引入終身禁駕的處罰。而類似“示眾”這樣的威懾手段,涉及公民個人權(quán)利的讓渡,必須經(jīng)過公眾討論凝聚社會共識,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才可以采用,而不能由某一個地方或部門單方面認定或?qū)嵤,否則會導(dǎo)致法律的不一致。
天亮
【新聞回放】
濟南交警曝光酒駕者
稱屬政府信息公開
山東省濟南市警方定期在媒體上實名曝光酒駕者,有人叫好,也有人質(zhì)疑此舉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quán)。濟南市交警支隊有關(guān)負責(zé)人15日做出回應(yīng):曝光酒駕者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并不侵犯隱私權(quán)。
2月9日,濟南交警支隊首次實名曝光今年1月查處的260名酒駕違法犯罪嫌疑人。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表示,今后將在媒體上定期對酒駕違法犯罪進行實名曝光。特別是要對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職人員,堅持依法查處、堅決曝光。
不少首批被曝光的酒駕者認為,未經(jīng)本人同意將其姓名、車牌號公之于眾,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quán)。
“車牌號公眾在街上都能看到,不屬于隱私權(quán)范圍。”曹鳳陽說,對酒駕者的處罰決定一旦形成,就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可以公開”的事項。“而且我們會注意把握好尺度,并未公布如住址、電話等其他無關(guān)的信息!
。〒(jù)《法制日報》2月16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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