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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商法之保險法代位求償的保護規(guī)則

2016-06-13 09:31:25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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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華圖教育網為大家?guī)淼氖鞘聵I(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試資料《商法之保險法代位求償的保護規(guī)則》。

1.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因此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c^被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例如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方式,或者單方聲明放棄的方式,均產生上述后果0

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了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后,被保險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對保險人無約束力,保險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3.根據保險法第61條第3款的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若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可以相應地扣減部分保險金;若保險人已經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可以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4.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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