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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國際法之外交代表的派遣

2016-09-02 09:01:5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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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人員由派遣國任命。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先將其擬派人選通知接受國,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館的其他人員派遣國可直接委派,一般無須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則仍須經(jīng)接受國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國可以拒絕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國使館人員,并無須向派遣國說明理由。

對于派遣國的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對于使館的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其為“不能接受”。

對于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館人員,如果在其到達接受國境內(nèi)以前被宣告,則接受國可以拒絕給予其簽證或拒絕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則派遣國應酌情召回該人員或終止其使館人員的職務。否則,接受國可以拒絕承認該人員為使館人員,甚至令其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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