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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重點:最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看點盤點

2018-04-09 11:11:11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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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重點:最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看點盤點

最高人民法院2月7日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等進行界定,并對行政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出詳細規(guī)定。

看點一:解決“民告官”立案難

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根據(jù)司法解釋,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為了防止行政訴訟中的“濫訴”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五種不可訴的行為,包括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根據(j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看點二:確保行政訴訟“告官見官”

司法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同時,根據(jù)司法解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fā)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看點三:完善行政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

司法解釋細化了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并明確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其中規(guī)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因被告原因導致?lián)p害的舉證規(guī)則,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jù),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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