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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藏公務員常識備考:你必須要掌握的知識

2018-04-19 13:47:34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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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藏公務員常識備考:你必須要掌握的知識,物權一直是西藏公務員常識考試的重點難點,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今天小編就直接開門見山,我們來講西藏公務員常識干貨,物權中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指以物的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一、抵押權

1.含義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作為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物優(yōu)先受償(折價、變賣、拍賣的款項)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2.(考試重點記憶)☆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①土地的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公益為目的,有瑕疵有爭議;所有權;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質押權

又稱為質權,即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三、留置權

即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一定是留置相關物品)

小編小結:三權各有千秋

  抵押權 質押權 留置權
目的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對象 動產或不動產 動產或權利 動產
民事行為主體 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 債權、債務人、第三人 債權人、債務人
轉移占有
不履行債務時 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td> 就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td> 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td>
生效條件 動產:不必抵押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動產:必須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登記后抵押權生效 以質物交付為要件 法定擔保物權,不需簽訂合同
是否需要合意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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