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10:09: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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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當中,會涉及到考查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知識點。那么這個知識點它有哪些考查點,哪些需要我們在日常備考當中進行注意,接下去我們就對這個知識點進行剖析。
首先,不管是宣告失蹤亦或者是宣告死亡,對于他們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根據《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宣告失蹤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則要求下落不明滿二年,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則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所以我們看到在時間上就有可能會出考題,譬如問甲在2017年12月7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利害關系人什么時候可以去宣告失蹤諸如此類的考法。
第二點,我們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都是屬于我們民事訴訟當中的特別程序,都需要我們的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中我們這里指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債務人等等。并且這次民法總則關于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也做了變化,對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已經沒有順序限制。
最后一點,我們再要注意的考點就是關于宣告死亡撤銷的問題。因為雖然說宣告死亡之后會發(fā)生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但是有可能存在這種問題就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實際并未死亡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我們要注意這是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次當被宣告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而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管是婚姻、收養(yǎng)關系甚至是財產都會有所影響。
根據相關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而且我們要注意的是除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不會導致婚姻關系自動恢復以外,在民法總則當中又增加了一項如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也不會自動恢復。在子女收養(yǎng)問題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而在財產問題上,我們要注意的是善意申請人和惡意申請人。如果是善意申請人,在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依照繼承法請求取得其返還財產時,如果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如果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分析
2017年6月5日,小張乘坐的飛機墜毀,經有關機關證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下列關于可以申請小張死亡的時間說法正確的是:
A、必須要滿2年申請
B、必須滿1年申請
C、必須滿4年申請
D、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答案】D。解析:《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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