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08:55:3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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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考試刑法分則部分,有幾個常見的罪名在考試中屢屢出現,綁架罪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往往學員遇到此考題,容易丟分,究其原因是對于綁架罪的認知過于薄弱。今天我們就從綁架罪的犯罪構成四個要件要分析,幫助大家更進一步認識綁架罪。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17第2款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在本來生活場所的安全和行動自由及公私財產所有權,考試過程中,很少直接考查客體,在此毋庸贅述。
需要重點講解的就是綁架罪的主觀方面,很多考生容易理解成綁架就是為了錢,主觀方面一定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然而這是最傳統而古老的綁架目的,根據《刑法》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并且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擔心的意思。除了勒索財物之外,還有其他不法要求,比如說為了阻止證人出庭作證而綁架證人家屬、黑社會頭目為了讓部下為其殺人而綁架部下子女等等。并且此處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不需要客觀化、現實化,只需要存在于行為人內心即可,舉例說明,“有女翠花,先天智力不足,面部畸形,其父三次棄之于山林,后被好心人送回。某日,張二狗趁翠花玩耍之際將其綁架,打電話告知其父將20萬元放于某地,不然撕票,其父接完電話,仰天大笑,不予置之。二狗久等未見其父,遂放翠花歸來。”在此案例中,只要張二狗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威脅翠花之父,即使客觀上翠花之父并沒有產生擔心,也不影響綁架罪的成立。二是綁架罪主觀方面一定是利用“人質”家屬對于“人質”安危的擔憂從而達到不法目的,如果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者索取財物,那么可能構成搶劫罪。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綁架他人”,綁架行為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被害人,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使得被害人處于行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之下。因此,《刑法》239條第3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也是以綁架罪論處。
此外,考慮到考試中會把綁架罪和犯罪形態(tài)結合考查,因此需要給大家強調,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罪就已經既遂,通俗理解就是“只要把人綁了”就已經既遂,即使事后釋放被害人或者沒有達到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都不可能是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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