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15:49:2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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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考試中,公共基礎知識不僅涉及的知識面廣而且不易記憶,華圖教育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行政復議的相關知識。希望各位考生能夠認真學習,靈活運用。預祝各位同學考試順利,一次上岸!
一、行政復議的基本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三項。
(2)公開原則。該原則要求:一是行政復議過程公開;二是行政信息公開。
(3)公正原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應正當、合理行使復議自由裁量權。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5)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復議當事人,尤其是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當事人參加行政復議目的的實現(xiàn)。
(6)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指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后,申請人即不服,也不得向有關機關再次申請復議,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書面復議和聽證相結合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的對質性審查,并在些基礎上作出復議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和在聽證的基礎上作出復議決定。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第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第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第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第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第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第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第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第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其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第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第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亦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而應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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