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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機關申論備考:疫情期間全城封鎖及法律依據(jù)

2020-03-04 14:40:3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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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機關申論備考:疫情期間全城封鎖及法律依據(jù)

一、熱點鏈接

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公告,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營業(yè)。武漢市通過上述措施,對交通進行全面管制,為防止疫情擴散全城封鎖。

二、法律依據(jù)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guī)定,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yè)、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guī)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qū)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qū);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疫區(qū)?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qū)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qū)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wèi)生檢疫。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qū)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qū)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疫區(qū),以及封鎖疫區(qū)導致中斷

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qū)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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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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