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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省考公安專業(yè)科目知識備考: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拘留

2020-04-07 16:35:05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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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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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拘留

1.拘留的適用條件:(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異地執(zhí)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后24小時以內(nèi)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5.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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