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8 13:01:5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
教育部8月7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發(fā)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fā)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報道見05版)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對學前教育立法主要有兩方面期待,一是明確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投入、保障責任,這是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è)普及普惠安全優(yōu)質(zhì)發(fā)展的基礎。二是界定學前教育的教育內(nèi)容,以立法方式推進幼兒園去小學化,提高學前教育質(zhì)量,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征求意見稿》對此都做出了回應,如明確發(fā)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鼓勵、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參與;明確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nèi)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等。
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法》,還需要考慮三方面問題。一是政府不能歧視性對待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二是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教師享有義務教育教師同等的權利;三是對實施3歲到入小學前早期教育的培訓機構(gòu)的教育形式、內(nèi)容作出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的重點,是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做出界定,并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經(jīng)營行為做出限制:接受政府支持、執(zhí)行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這意味著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必須是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管是否執(zhí)行收費政府指導價,都不能成為普惠園。
這一界定帶來的結(jié)果是,營利性民辦園將可能被各級政府排除在給予政府支持之外,民辦幼兒園要獲得政府支持,必須選擇成為非營利性園。從適齡兒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角度看,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也應該納入政府支持范疇,接受政府支持、執(zhí)行收費政府指導定價的營利性幼兒園,也是可以成為普惠園的。因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差別,主要在于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舉辦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紅,對于營利性民辦園,只要做到政府支持不計入經(jīng)營收入,全部用于辦學投入即可。
《征求意見稿》提出,“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雖然可以沿用《教師法》來加以明確,但我國已有《教師法》,幼兒園教師也是教師,但幼兒園教師的法定權利并不清晰。為此,有必要在《學前教育法》中,直接明確幼兒園教師享有義務教育教師同等的工資福利。
要治理學前教育小學化,不能只禁止幼兒園小學化,必須把早教機構(gòu)(線上與線下)的小學化問題一并納入治理。雖然《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到“校外培訓機構(gòu)等其他教育機構(gòu)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如何落實,沒有對應的監(jiān)管體系。因此,《學前教育法》有必要增加一章,對實施3歲到小學入學前早期教育的培訓機構(gòu)進行規(guī)范要求。
《學前教育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與學前教育有切身利益關系者以及社會公眾都應踴躍發(fā)表意見,以便各方進行充分交流博弈,也有利于立法機關廣泛聽取意見,集思廣益完善立法。
原標題:北青報:完善學前教育立法需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博弈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908/c1003-31853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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