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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南公務員考試職位表發(fā)布了_河南省公務員局官網(wǎng)

2021-02-08 10:14:51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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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務員局已發(fā)布2021年河南公務員考試職位表,職位表入口已備好,想報考河南省考的考生趕快點擊進入查看吧!

一、2021河南公務員考試各地區(qū)職位表下載

2021年河南公務員考試職位表下載
鄭州 洛陽 新鄉(xiāng) 信陽 平頂山
開封 許昌 安陽 濮陽 三門峽
焦作 商丘 周口 漯河 駐馬店
濟源 鶴壁 南陽 總職位

 

 

二、2021河南公務員考試職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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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針對考生報名咨詢比較集中的問題,根據(jù)公務員錄用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招考公告,現(xiàn)統(tǒng)一答復如下:

問:年齡如何界定?

答:考慮到疫情對公務員招考的影響,按照中組部的統(tǒng)一要求,我省2020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年齡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1日。即: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是指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出生。

部分人民警察職位要求30周歲、25周歲以下,分別是指1989年3月1日以后出生、199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四、河南公務員行測模擬題練習

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A. 王某 3 月 1 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關系自 3 月 1 日起建立

B. 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防止其反悔,可向其收取 500 元押金做擔保

C. 趙某在甲公司任職,同時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D. 張某所在甲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應由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答案】D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張某所在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張某的勞動合同應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因此,選 擇 D 選項。

【拓展】

A 項:《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王某 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合同自 3 月 5 日起建立,A 項說法錯誤。

B 項:《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

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B 項說法錯誤。

C 項:《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趙某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C 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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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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