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09:15:4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2024年河南省公務員考試招錄公告現已發(fā)布,本次河南省考招錄人數為9900人,報名時間為2024年1月18日至1月24日,筆試時間為2024年3月16、17日。以下內容為2024年河南省考報名條件相關內容。
報考者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8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間出生);除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外,對于2024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83年1月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萍耙陨衔幕潭取
在境內就讀的2024年應屆畢業(yè)生應當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畢業(yè)證(學位證),并以其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報考;其他報考者應當在報名前取得相應學歷(學位)。我省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yè)生,可分別參照大專、本科文化程度報考。報考法官助理和檢察官助理等職位的,學歷學位條件還須相應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關規(guī)定。
(八)具備擬錄用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對于報考職位要求的政治面貌、資格證書等其他資格條件,報考者應當在報名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
2.專業(yè)條件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職業(yè)教育專業(yè)目錄》(2021年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2023年版)、《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2022年版)執(zhí)行。專業(yè)類別包含關系如下:專業(yè)要求為學科門類的,該門類所包含的專業(yè)類和一級學科均符合要求;專業(yè)要求為一級學科的,該一級學科所包含的二級學科均符合要求;專業(yè)要求為專業(yè)類的,該專業(yè)類所包含的具體專業(yè)均符合要求。在上述專業(yè)目錄中沒有具體對應的,可參照主要課程、研究方向、學習內容和職位專業(yè)需求等,綜合研判是否符合職位要求。
3.招考職位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者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界定,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至2024年1月。
4.招考職位要求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報考者須是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我省原大學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參加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貧困縣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以及在部隊服役滿5年的我省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我省招募的參加“政府購崗”計劃、特招醫(yī)學畢業(yè)生計劃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人員,也可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考的職位。在原國家連片特困地區(qū)重點縣、國家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和省定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的縣、鄉(xiāng)(鎮(zhèn))事業(yè)單位工作滿5年的事業(yè)編制人員和本縣退役士兵,可報考本縣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考的職位。
5.招考職位要求面向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的,報考者須是按照國家招生計劃統(tǒng)一錄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滿退役的士兵(含畢業(yè)學年入伍并在服役期間取得學歷的);按照國家招生計劃統(tǒng)一錄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滿退役后復學取得學歷的退役士兵;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間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
現役軍人、普通高等院校在讀的非2024年應屆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2024年應屆畢業(yè)生不得報考公安機關面向社會招考的職位。司法院校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yè)2024年應屆畢業(yè)生不得報考司法機關面向社會招考的職位。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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