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駐外全權大使以外的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晉 職
第四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shù)限額內進行。
第五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逐級晉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又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領導職務。
第六條 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共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yè)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并符合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 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yōu)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二)晉升科、處、司(廳)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廳)、部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三)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ㄋ模⿻x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處、司(廳)級正副職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部級副職,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ㄎ澹┥眢w能堅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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