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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務員應否提交個人信用報告

2006-07-18 09:26:00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據報道,長沙市政府近日要求,今后市民個人的考試違紀、交通違章等情況都將作為信用數據錄進“長沙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數據庫”。市民報考公務員時,政府部門會要求其提供個人信用報告。有支持者認為,此舉有利于建設誠信政府;反對者認為此舉侵犯個人隱私,且交通違章等過失違法情形,也無法說明其誠信度低。

     值得提倡但要依法而行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主任 楊偉程

  市場經濟實質是信用經濟。但是,誠信不是天生的,誠信觀念需要培植,信用環(huán)境需要創(chuàng)造,因而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塑造誠信政府形象,增進與國際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應當成為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個人需要面對的重大課題。而作為政府行為的主要執(zhí)行者,公務員的信用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政府的信用,所以,長沙市政府規(guī)定市民報考公務員必須提交個人信用報告,的確是在為建設誠信政府作出的有益嘗試,值得肯定。

  盡管中華五千年文明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誠信,盡管我們一直在接受“仁義禮智信”的傳統道德熏陶,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個人、企業(yè)的失信行為令人觸目驚心,我們的信用大廈正在遭受嚴重的沖擊,而對于市場經濟大潮中、被多元文化層層拍打以至于不時迷惘的政府公務員,信用更是當前亟須的資源。

  考察世界各國政府法治發(fā)展的進程可以發(fā)現,社會信用體系在其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執(zhí)行難”為例,這在西歐國家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他們個人信用機制的完善,“拒不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并且被處罰”是十分嚴重的信用污點記錄,違法者的所有賬戶將被凍結,信用卡將被取消,無法購買大宗物品,打工、租房、出入境、保險、社區(qū)福利統統受到限制……后果將遠遠大于法院的處罰數額。

  筆者認為,當前爭議的焦點不應局限于應否采用信用征信制度,而是如何采用的問題,即應將目光關注于使該項制度有法可依,依法構建。筆者認為,這需要發(fā)揮政府在信用征信制度化建設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盡快制定相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信用資料的公開、合法、正當的收集和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同時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設,如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基本賬戶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等,為建立健全信用制度積累經驗。

  當然,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在政府立法規(guī)范信用征信領域作了一些探索,如上海市政府關于《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業(yè)務管理辦法》以及《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但這些規(guī)定和征信行業(yè)發(fā)展的整體需求相比,還是遠遠不夠的。在征信服務行業(yè)的準入管理、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資格管理、執(zhí)業(yè)技術準則、行業(yè)標準等方面迄今為止還沒有出臺較全面的管理規(guī)范。

  因此,筆者認為,長沙市政府的舉措值得提倡,但需要統籌考慮,要依法實行,努力實現信用管理的法制化。

  政府無權強制個人提供隱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磊博士

  考試違紀、交通違章、拖欠電話費等確實屬于輕微違法或不道德的事情,都是公民個人的私事,筆者認為,作為公權力主體的政府無權要求報考公務員的市民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首先,《公務員法》沒有規(guī)定“提交個人信用報告”的條件,作為地方政府當然無權超越該法給報考公務員的市民增加義務。其次,許多一般違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與誠實信用并不具有直接的關系,例如交通違章往往都是過失的,當然也不排除故意闖紅燈或故意超速的情況,即使是故意闖紅燈也可能有較為合理的理由,比如因家人病重急于趕路而闖紅燈等;拖欠電話費也許是突然去外地出差,出差時間又延長等導致無法按時繳費。所以,受到違章處理或有些不合適的做法并不直接等于“不守信用”。最后,即使違法的人是故意的,也不應該因此而影響個人報考公務員。誰能夠保證自己一生中絕不發(fā)生這樣的小錯誤呢?話又說回來,如果絕大多數或幾乎每個人都會有這種小錯誤,那么政府再采集和編制這樣的信息系統,又有什么意義?

  政府要求提交個人信用報告,還可能觸及到這些隱私之外的其他隱私。例如,如果知道了你有違章記錄,那么,便會知道你有車輛,進而可能知道車的種類和型號等其他信息,這些當然也都屬于隱私內容。這樣的個人信用報告也無疑給透露個人隱私打開了一個缺口。麻煩還在于,掌握這些信息的機構或人員又有可能不當使用這些信息。比如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接到一些商業(yè)廣告短信,也會接到一些勸說買保險的電話,但問題是發(fā)短信、打電話的人怎么知道你有汽車?又怎么知道你的家庭電話和手機號碼?這其中自然有透露或出賣個人信息尤其是與個人隱私相關的信息的行為存在。那么政府作為公務員報考者個人信息的收集者,又如何能夠保證這些信息可以得到保護并合理使用,公民個人不會遭受麻煩和不便呢?

  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原則不能出賣、公開或強制要求提供,除非出于個人自愿,這不僅需要個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更需要行政管理者尊重、保護自己持有的他人隱私。筆者在香港樹仁學院上課時,該!靶S褧背蓡T找到管教務的先生,想要老生的聯系方式,那位先生說:“學生的電話號碼我都有,但我不能提供給你們,除非我征得他們的同意!惫P者期待,這樣的尊重隱私權意識可以在管理者中普遍樹立起來。

  觀點一:提交信用報告 于法無據

  劉榮慶(江蘇海安) 貸款不還、考試違紀、交通違章等所謂“信用數據”只是有關部門的單方面的記錄,沒有或不注重當事人的申辯,因而不能保證其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將“貸款不還”、“考試違紀”等情形的人員排除錄用,也未將“個人信用報告”列入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因此考公務員要求提交“個人信用報告”于法無據。

  觀點二:是監(jiān)督手段 不侵犯隱私

  李弘(山東濟寧) 公務員對社會的發(fā)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理應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誠信政府是由公務員組成的,所以要求公務員要誠信,通過個人信用記錄對其誠信情況進行考察,將不講誠信的人拒之門外,可以提高政府的誠信水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必然要犧牲一定隱私,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所以提交信用報告作為一種必要的監(jiān)督手段不算侵犯隱私。

  觀點三:面試時再提交

  賀胤應(新疆石河子莫索灣墾區(qū)) 提交信用報告的主體,應限定在筆試通過愿意繼續(xù)進行面試的考生;提交的時間,應限定在面試階段。限定主體和時間,既可以減少參加公務員初試未通過的考生的負擔,也可以減少政府人事部門工作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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