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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提出了古代官員職務收入及其結構的懸疑

  東晉義熙元年(405)冬天,大詩人陶淵明辭去了他仕途生活中的最后一任官職——彭澤縣縣令。有關這次辭職的經(jīng)過,蕭統(tǒng)的《陶淵明傳》敘述最詳:

  歲終,會郡遣督郵至?h吏請曰:“應束帶見之。”淵明嘆曰:“我豈能為五斗米折腰向鄉(xiāng)里小兒!”即日解綬去職,賦《歸去來》。

 

 

不為五斗米折腰的陶淵明
 
 
不為五斗米折腰的陶淵明
 

  這故事的緣起,很像劉備在安喜縣尉任上的遭遇,不過劉備臨走前痛毆督郵,泄了怨氣,而陶令只擅吟詩,不會打人,便來個君子動口不動手,留下一句“豈能為五斗米折腰”的千古名言。也正是這句話,后來成為教授們爭論不休的課題。有人認為此言應當做“不能對五斗米道下腰鞠躬”解,也有人釋成“不能為求一飽之故折腰”。最占上風的觀點,則是將五斗米解釋為陶淵明的職務收入。但也有質(zhì)疑的:要說陶令的年薪或月薪僅五斗米,自然不可能;即便是日薪吧,似乎也對不上號。一天五斗米,一月就是十五斛,一年才一百八十斛,而考之晉朝制度,縣令的年薪應是四百斛,怎么會相差二百二十斛呢?該不會被管財務的主簿貪污了吧?

  這個懸疑,恰好為我們了解一些古代官員職務收入及其結構方面的常識,提供了一個由頭。

  西漢時官吏的俸祿實行年薪制,全發(fā)糧食,每年領取糧食的重量,就是他們的品秩,于是就有萬石、二千石、六百石等種種名目,像劉備擔任過的縣尉這一級,最低年薪是一百石。從東漢開始,俸祿的形式有了改變,統(tǒng)稱為石,實際上是發(fā)一部分糧食,發(fā)一部分現(xiàn)錢。這個辦法頗受官員們歡迎,因為在此之前,官員要用現(xiàn)錢的話,得設法把糧食賣掉或用以交換其他物品,到底麻煩一些。陶淵明的那個引起爭議的五斗米,其實也同這種錢谷搭配的俸祿結構有關。按照《晉百官注》記載,當時縣令的年薪是四百斛,按月發(fā)放,每月米十五斛,錢二千五。十五斛米除以每月三十天,恰好是五斗米。古今量器不同,五斗米究竟值多少,需要有個比較!读簳?何胤傳》上記何胤自稱,“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斗米不盡”?芍湛h長一天的俸米,可供一個年近六旬者食用一月。如果當時政府也要求大家搞“一日捐”的話,那么五斗米外還應加上現(xiàn)錢八十三文,無論怎么講,這份收入不算是太低。

  其實再深究起來,陶令的職務收入還不止這筆由錢谷合成的年薪。從晉代開始,政府又推行品官占田制,即官員可根據(jù)品級高低,向國家領取一塊田地,所有權屬國家,田里的收獲歸個人,簡稱占田,實際上也是職務收入的一部分。據(jù)蕭統(tǒng)《陶淵明傳》上講,陶令的占田是三頃,他想全種上可以釀酒的秫(糯米),道是“吾常得醉于酒足矣”!可是縣令太太不同意,“固請種粳(大米)”。夫妻坐下來商量生產(chǎn)計劃,最后決定“乃使二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粳”。當然,這種田的事是“悉令吏種”,用不著陶令自己去打赤腳下田的。據(jù)其《歸去來辭序》自述,在辭官之前,他曾“猶望一稔”,意思是等占田里谷物熟了,全收下來再走吧。誰知武昌傳來了他妹妹病故的消息,這才下決心趕快開路。照筆者揣測,“猶望一稔”倒更像是他太太的意見,眼看稻米長在田里沒法帶走,豈不可惜?而妹妹的噩耗,則正好替他動員太太立即走路提供了借口。

  田地、糧食、現(xiàn)錢三位一體的俸祿制度一直持續(xù)到唐代,碰到陶淵明這種中途去職換人的情況,田里的收成究竟如何分配呢?據(jù)《南史?循吏列傳》介紹,最初的辦法是同谷錢的年薪制配套,田里的收入也以年度為發(fā)放單位,芒種日以后去職的,收入歸己,在此之前去職的,收入歸后任。有個襄垣縣令叫阮長之,將離任時,后任還沒有趕到,遂“于芒種前一日解印綬”,以便后任名正言順地得到這份收入。這是品德高尚的表現(xiàn),所以被史官記載進《南史》中。然而這樣一來,不只會造成縣政府里有一個權力真空的過渡階段,還有不少移交手續(xù)方面的麻煩,所以自宋文帝“元嘉末(453)改此科,計月分祿”,就是包括田地收入在內(nèi),官俸都從年薪制改為月薪制。不過照筆者想來,田里的谷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見得去任官員俟秋收后再專程前來割禾折算。“計月分祿”的辦法,大概就是估算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產(chǎn)量,再由后任按時間為計算單位,以實物或現(xiàn)金折算給前任帶走。

  種田是“靠天吃飯”,所以這種產(chǎn)量估算,不免像現(xiàn)代人做糧食期貨一樣,是帶點風險的,再加上由此引發(fā)的其他各種弊端,因此自唐代起,地方官員的職務收入中的谷物部分又從月薪制改回到年薪制。當時配給官員的公田叫職分田,像陶淵明這一級七品縣令,依然是占田三頃,但規(guī)定不能再“使吏耕種”,即平調(diào)機關吏役的勞動力,而是出租給他人,無論收成好壞,都照事先約定的數(shù)額收租。為控制官員倚勢盤剝,中央明文限定地租每畝“無過六斗”,并嚴禁租糧之外加征桑課(《唐會要?內(nèi)外官職田》)。對于前后任交接換班的問題,據(jù)《封氏聞見記》載,是以端午日為標志,“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職田米”。該書又稱,濠州刺史高利奉旨調(diào)任楚州,為了讓前任得到那份職田米,故意在上任途中隨處耽擱,拖過端午后才去接印,“士論稱之”。這行為與南朝時的阮長之差不多,都是實行年薪制的情況下出現(xiàn)的佳話。與此同時,在京師供職的官員仍然按月領俸,其中“基本工資”部分依官品分等,還有一些雜色名目的補貼則與職務掛鉤。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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