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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區(qū)公基知識點:法律中有關“撤銷、改變、變更”的規(guī)定總結

2019-05-07 16:14:35 社區(qū)工作者考試 http://yflching.cn/shehui/ 文章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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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關“撤銷、改變、變更”的規(guī)定總結

—民法—

1.監(jiān)護資格的撤銷

監(jiān)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和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

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jiān)護人身身心健康行為的;

②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且拒絕委托他人監(jiān)護,導致被監(jiān)護人處于危困狀態(tài)的;

③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①重大誤解

②顯失公平(乘人之危)

③欺詐,損害第三人利益

④脅迫,損害第三人利益

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期間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④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業(yè)主的撤銷權

業(yè)主大會或者業(yè)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yè)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yè)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6.繼承和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接受和放棄繼承或受遺贈后,不得撤銷。

7.可撤銷婚姻

①撤銷事由:脅迫

②撤銷機關: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

③ 撤銷權人: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④ 撤銷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撤銷權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8.贈與人的撤銷權

(1)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合同:

①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

②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2)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贈與的財產轉移之后,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

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利益的;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④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3)法定撤銷權行使的期間:自知道撤銷原因1年內行使。

—刑法—

1.緩刑的撤銷

① 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關于緩刑的法定條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

刑罰。

② 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③ 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fā)現原判決宣告前有漏罪的,不能撤銷緩刑。

④ 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fā)現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撤銷緩刑,數罪并

罰。

2.假釋的撤銷

① 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關于假釋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撤銷假釋,收監(jiān)執(zhí)行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② 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③ 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fā)現原判決宣告前有漏罪的,不能撤銷假釋。

④ 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fā)現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撤銷假釋,數罪并罰。

—憲法—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常的撤銷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常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常的不適當的決議。

2全國人常對特區(qū)立法的備案審查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qū)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問題,可以發(fā)回,但不能撤銷,發(fā)回的法律自發(fā)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3.全國人大的改變或者撤銷權

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全國人常的撤銷權

①全國人常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②全國人常有權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立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4.國務院的改變或者撤銷權

①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fā)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guī)章。

②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其他法—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撤銷或者變更權

①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

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②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③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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