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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调解员18名

2024-04-10 17:21:24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调解员18名,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诉源治理工作需,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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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诉源治理工作需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调解员。现就该项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三)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及调解后的相关诉调对接工作;

(四)其他与纠纷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选任人数及工作地点

(一)拟选任人数:人民调解员18名;

(二)工作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三、选任条件

应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养;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已退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并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民;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四)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五)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网络、电脑、手机。

以下人员优先选任,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退休社区工作者;

(二)具有法律或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或调解工作经历的;

(三)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四)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工作经历的;

(五)具有调解工作经历或调解能力突出的。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填写《沈河区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发送至shfytytjy@163.com。

(二)资格审查

1.收到申请表后,将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2.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申请表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

(5)退休证明材料;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3的比例(如报名人数不足的,酌情调整)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审查后,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共同开展面试工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按照面试成绩,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1.5(如报名人数不足的,酌情调整)的比例确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考试的人员。在面试后3日内,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计算机应用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四)计算机应用考试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会同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共同开展计算机应用考试工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对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选任的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六)聘任

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任期一年,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续聘条件者,可以续聘一年。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任期届满经考核不符合续聘条件者不予续聘。

(七)递补

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的、放弃聘用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从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者中,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

(八)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一案一补”,依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标准及数额予以发放。

五、其他事项

凡在选任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联系人:韦**李**

联系电话:024-8411952684119976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0日

原文标题:沈河区人民调解员选任公告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gtHIx7MUnjW-100s5jRVQ

(编辑:liangx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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