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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支一扶考試公基備考:公民的基本權利

2016-11-19 14:53:00 三支一扶招聘網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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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憲法》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36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即宗教團體自主、自辦、自傳的“三自”原則。

4.人身自由權

(1)人身自由

《憲法》第37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人格尊嚴

《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訴愿權

《憲法》第41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2)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3)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

(1)勞動權

《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勞動者的休息權

《憲法》第43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2)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3)物質幫助權

《憲法》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目前,我國憲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物質幫助)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受教育權

《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5)文化權利與自由

《憲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yè)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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