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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寧夏三支一扶公基備考法律知識之宣告死亡

2020-07-17 16:09:37 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華圖教育發(fā)布:2020年寧夏三支一扶公基備考法律知識之宣告死亡,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更多資訊請關注華圖三支一扶考試微信公眾號(htszyf),歡迎加入全國三支一扶備考交流群:764172889。

首先有關這個知識點能夠涉及的題型是比較廣泛的,不管是單選、多選、判斷的客觀題考察,還是案例分析、名詞解釋的主觀題考察都是可能出現(xiàn)的。對于這塊考試的重點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構成要件,難點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以及被撤銷宣告死亡之后的后果。能夠采取的考查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1.直接考查: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以及二者條件直接的對比區(qū)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后果,尤其是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被撤銷之后的后果;

2.間接考察:列舉案例,詢問是不是或者哪個是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被宣告死亡之后一些行為的后果或者其效力。

在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當中我們考試中出題頻率比較高的是宣告死亡,有關宣告死亡成立的條件、后果和被撤銷之后的后果也是我們需要給大家重點講授的。對于宣告失蹤只需要知道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2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是3個月)為失蹤人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即可。

宣告死亡相對會復雜很多,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滿足什么樣的條件能夠對一個人進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失蹤人以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要構成宣告死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就是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沒有任何音訊,也就是我們通常認為的“失聯(lián)”需要達到法定期間,這里的法定期間不像宣告失蹤就是2年,它的期間更加復雜!睹穹ǹ倓t》規(guī)定,在宣告死亡的認定當中一般是下落不明滿4年,但是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即可;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無期間限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死亡。接下來就涉及到第二個條件就是需要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中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被申請人的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這些利害關系人之間是沒有排斥效力的,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最后我們需要滿足的一個條件就是由法院進行宣告,法院宣告前應發(fā)出尋找公告,公告期間也同宣告失蹤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但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有3個月即可。

符合上面的條件就構成了宣告死亡,那我們學習法律內容更多的是為了知道遇到這種情況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以及如果發(fā)生變化我們應該怎么做。那一旦某個人被宣告死亡之后會產生哪些后果呢?

根據《民法總則》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來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動范圍產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財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系開始。第二:婚姻,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關系。第三: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宣告死亡的后果和這個人真的死亡了是幾乎一樣的,其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實際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被宣告死亡,如果這個人實際上是活著的,那他進行的買賣、贈與等行為就都可以是有效的。那么如果一個被宣告死亡的人活生生的回來了,之前宣告死亡造成的后果怎么辦呢?

根據《民法總則》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銷后發(fā)生以下效力:第一: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第三: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宣告失蹤還是宣告死亡,它所造成的后果對于我生活的影響都是比較大的,所以我們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人生安全和通信安全,更加需要理解清楚知識點,從而在考試中保證不丟分,考試成功,華圖教育與你同在。

【例題】(多選)甲的心情不好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滿4年,下列可以向法院申請甲為失蹤人的有:

A.甲的父親

B.甲的妹妹

C.甲的外祖父

D.甲的債務人

【答案】ABCD。解答:《民法總則》第40條規(guī)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民法總則》中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甲的父親、甲的妹妹、甲的外祖父、甲的債務人都是利害關系人。故本題正確選項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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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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