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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三支一扶
【導讀】2014年三支一扶考試公文的行為規(guī)則——下行文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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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第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fā)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fā)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第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第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xié)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第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責任編輯: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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