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10:01:54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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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制度帶來的好處,和容忍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是一體兩面的事情。若因為某些偶然性后果或個人偏見,就可隨意破壞規(guī)則,甚至另起爐灶,決非幸事。
近日,連云港一個由村民依法選舉的村委會主任,屁股還沒坐熱,就被上級以工作經驗不足等理由架空。鎮(zhèn)黨委堂而皇之地任命一個“臨時負責人”,美其名曰幫助他“改變思想”。村委會主任自認是因為維護村民利益惹惱了上級,鎮(zhèn)領導則認為他不夠成熟,需要“扶持”。雙方各執(zhí)一詞,個中緣由,尚不為外界知曉。
不過,雙方的爭論其實無關宏旨。問題的核心是:村民怎么看這個村主任的能力和操守。
所謂村民自治,就是按照村民的集體意志實現自我治理。村民不滿,才是讓村委會主任去職的合法理由,F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若存在不正當選舉或有其他違法行為,上一級鎮(zhèn)政府倒可以介入,但仍必須按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來處理。
若只是工作思路、處事方式上有分歧,鎮(zhèn)政府只能通過協商來解決,而無權罷免持不同意見的村委會主任。
任命“臨時負責人”架空村民選出來的村主任,則純屬以己方之好惡代替公眾之是非,即便該村主任確實難當此任,也不足取。因為一旦允許鎮(zhèn)政府如此“便宜行事”,村民自治將變成一紙空文。
直接影響村民自治組織的鄉(xiāng)鎮(zhèn)一級政府,能否走出大包大攬的“父權思維”,安守本分,切實尊重村民的意思自治和主體地位,事關村民自治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探索到底能走多遠,不可小覷。尊重村民的“試錯”權利,其實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民主素質。
天亮
【新聞回放】
鎮(zhèn)黨委任命臨時負責人
疑為架空民選村主任
近日,連云港市贛榆縣黑林鎮(zhèn)新布地村村委會主任邱佃江投訴說,自己是村民選出來的村委會主任,卻被鎮(zhèn)黨委派出的“臨時負責人”架空,無法正常開展工作。
新布地村兩個自然村合并而成,邱佃江今年1月當選村委會主任,但7月28日,黑林鎮(zhèn)黨委卻突然宣布任命村民邵澤全為其中一個自然村邵布地村的“臨時負責人”。
邱佃江自認是因為5月份征地的事惹惱了鎮(zhèn)里有關領導。黑林鎮(zhèn)黨委為了召開“三合一”現場會,需要征用新布地村大約30畝土地!皠傞_始鎮(zhèn)里答應給村民補償,后來決定全部讓村里承擔,所以我沒同意!
黑林鎮(zhèn)黨委委員、人武部長劉遠波否認了征地說法,表示是因為邱佃江之前沒有農村工作經驗,新上任急于攬權,鎮(zhèn)里才派個臨時負責人幫助他改變思想。
(據《現代快報》11月30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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