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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常識判斷之《民法》50條(二)

2017-12-25 14:38:4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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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已經(jīng)進入備考狀態(tài),建議各位考生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做出合理考試安排。本文華圖教育為大家整理了常識備考之《民法》50條,以便同學們可以更好地進行備考。

  第21條 自物權即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chǎn)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22條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第23條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押權、留置權。

  第24條 侵權行為之債是如果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chǎn)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25條 不當?shù)美畟侵笡]有法律或合同根據(jù)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為不當?shù)美。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26條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權利,但無報酬。受益人則要承擔支付管理人由于無因管理事實而發(fā)生的費用的義務。

  第27條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民事權利,是人身關系經(jīng)法律調(diào)整后的結果。

  第28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30條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31條 民事責任之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體現(xiàn)為財產(chǎn)責任,對當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須是經(jīng)濟制裁,而不能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來代替。

  第32條 民事責任之侵權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依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第33條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舉證責任應在受害人方。但是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第34條 “過錯推定”是由加害人方舉證自己無過錯,否則即推定其有過錯。適用情況包括:(1)物件致人損害責任;(2)動物園的飼養(yǎng)動物責任;(3)無行為能力學生校園事故責任;(4)醫(yī)療事故責任。

  第35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常識備考絕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們都可以耐下心來,在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中取得一個滿意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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