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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廣東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常識判斷之《民法》50條(三)

2017-12-25 15:02:25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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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廣東公務員考試已經進入備考狀態(tài),建議各位考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合理考試安排。本文華圖教育為大家整理了常識備考之《民法》50條,以便同學們可以更好地進行備考。

  第36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情形包括:(1)不以過錯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2)違規(guī)飼養(yǎng)動物的責任;(3)飼養(yǎng)違禁動物的責任;(4)監(jiān)護人責任;(5)職務侵權責任。

  第37條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第38條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3)正當防衛(wèi);(4)緊急避險;(5)受害人的同意。

  第39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40條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41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42條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適用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43條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機關或有關社會團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通過審判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并進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活動。

  第44條 公益訴訟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實際損害為前提條件。

  第45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46條 民事調解制度,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的制度。

  第47條 不適用民事調解制度的有婚姻關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48條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第49條 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50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常識備考絕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們都可以耐下心來,在2018年廣東公務員考試中取得一個滿意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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