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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個人信息權

2018-01-08 13:54:38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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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公務員考試行測中的常識判斷部分法律常識是重要考點,讓考生頭疼不已。法律常識知識點多,專業(yè)性強,要想得到高分,必須靠平時一點一滴的積累,因此,及早著手備考是很有必要的。為了方便大家備考2018年河南公務員考試,華圖教育專家特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識中比較重要的基本概念:個人信息權,供考生參考。

  《民法總則》自2017年10與1日正式施行。其中,關于個人信息權,第一百一十一條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民法通則》沒有規(guī)定的,這種全新的,和現實生活也密切相關的法律內容,相信之后的事業(yè)單位或公考中,也會有所體現。

  什么是個人信息權呢?首先從權利主體的角度來說,享有個人信息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是指依據自然規(guī)律出生的人,其存在時間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這個概念和“公民”一詞在考試中是個易混點,后者是指享有某國國籍的人稱之為某國公民,其是以國籍為標準來定義的。所以,我國《民法總則》中個人信息權的享有主體不僅包括在我國的中國人,還包括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次,從義務主體的角度說,除了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主體都是義務主體,《民法總則》當中所說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具體指的就是任何的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以及自然人,如,有限公司、社會團體、合伙組織,甚至剛出生的嬰兒。再次,從權利內容的角度說,個人信息權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體是除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從《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來看,權利內容是“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為義務主體提供了一個行為的確定性的立法指引,即一,應當保護權利者信息安全;二,不得非法侵犯權利者個人信息。如,對于相關職業(yè)資格的許可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資格申請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等重要信息。不論其有無通過考試獲得相應的職業(yè)資格,都不得不經其同意,就將其報名時的個人信息賣與第三方以謀取私利。再如,對于通過非法渠道獲得權力主體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傳播個人信息,侵擾個人生活安寧。像房地產市場的關聯單位,裝修公司、家具廠等,買房者一旦實施完成了買賣房屋的手續(xù),就會頻繁接到很多家裝公司的來電,這對于個人生活安寧帶來了很大的侵擾。綜上所述,《民法總則》第111條的規(guī)定中以人為中心的現代私法理念為個人信息權的立法發(fā)展和個人信息的實際保護起到很深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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