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 15:13:1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黑龍江分院
在公共基礎考試當中行政法的內(nèi)容比重比較大,其中《行政處罰法》剛剛修訂過,新修訂的內(nèi)容是高頻考點,而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容易混淆。我們分別來看一下。
首先我們看一下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以上文段是《行政處罰法》中的給出的“行政處罰”的概念,易錯點出現(xiàn),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做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qū)分。
我們看一下《行政處罰法》中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規(guī)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zhì)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此次修訂,加速推進了“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方針,新修訂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更加科學、合理、全面,相對于之前舊法,新增加的處罰種類為:
(一)通報批評;
(二)降低資質(zhì)等級;
(三)限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再來看一下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各位小伙伴一定注意差別,行政強制措施一般在行政處罰之前,行政強制執(zhí)行一般在行政處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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