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4:26:3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金昌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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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金昌考區(qū)應試須知
甘肅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公共科目筆試將于2024年3月16日舉行,加試專業(yè)知識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于2024年3月17日舉行,為方便金昌考區(qū)考生做好應考工作,現(xiàn)將筆試期間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注意事項
(一)甘肅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筆試金昌考區(qū)采取“裸考”的方式組織實施,本次筆試所需文具(中性筆、2B鉛筆、橡皮、直尺)由金昌市考錄辦統(tǒng)一提供,考點不提供任何物品寄存服務。除身份證和準考證外,考生不得攜帶各種電子產品、通信器材、計算器、存儲介質、手表、水杯、飲料、鑰匙、各種資料等其它任何物品進入考場,在考場內一經發(fā)現(xiàn)與筆試無關的物品,一律視為違紀。答題過程中,不能折卷或弄臟、弄破試卷和答題卡,不得在答題卡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二)考生于2024年3月9日9∶30至3月17日9∶30期間,可登錄甘肅組工網(wǎng)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筆試時間和考點地址參加相應科目的筆試,筆試采用閉卷形式,一律用漢語作答。
(三)為避免影響筆試,考生在備考期間要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注意飲食衛(wèi)生,合理安排休息,防止過度緊張和疲勞生病?忌诳荚囘^程中,如身體出現(xiàn)異常癥狀應及時報告工作人員,由駐考點醫(yī)務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診治期間所耽誤的筆試時間不予補充。
(四)考生在開考前50分鐘須攜帶紙質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臨時居民身份證進入考點,兩證不全者不得進入考點考場。本次筆試公安部門出具的帶有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不視為有效身份證件。
(五)通過考點門口身份初驗的考生,應按照考生入場路線在引導員的引導下,自行前往對應筆試考場,在進入相應教學樓入口時需要對考生身份進行再次查驗?紙鰞刃x《考場規(guī)則》《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不得在校園內逗留,以免影響筆試。筆試結束后,應聽從筆試考場工作人員指引,從原路有序離開考點。
(六)考生須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筆試。試卷發(fā)放后,考生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聽到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中途不得提前交卷、退場。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七)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在接到試卷后,先檢查筆試科目是否正確及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褶皺、污點等問題,應及時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報告,由考務工作人員及時協(xié)調予以調換。
(八)筆試結束鈴響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各類文具裝入文具袋放置在桌面右上角,并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等監(jiān)考人員清點收齊確認無誤后,經允許方可只身離開考場?忌坏米璧K拖延監(jiān)考人員收取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否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文具帶出考場(文具可在最后一場筆試結束后帶離),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九)筆試結束后,考試機構將進行雷同試卷甄別工作。被認定為雷同的筆試答卷,視具體情形按照《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在筆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考生須認真閱讀筆試有關規(guī)定,遵守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務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不配合考務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規(gu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考生應提前熟悉了解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提前到達考點,防止誤考。
(十二)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達筆試考點,筆試考點不承擔考生車輛的停泊和保管責任。
(十三)為方便外地考生來金筆試期間住宿,現(xiàn)將市區(qū)賓館信息向考生告知,請?zhí)崆邦A訂。
二、《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相關條款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fā)布)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恚?/p>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guī)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guī)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guī)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guī)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fā)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 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tǒng)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
(六)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yōu)榱惴值奶幚,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
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guī)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報考者有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金昌市考錄辦服務咨詢電話:0935-83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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