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

您當前位置:公務員考試網(wǎng) > 時事評論 > 時事評論:“壞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時事評論:“壞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2016-06-01 09:32:5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www.yflching.cn/ 文章來源:京華時報

8年前,廣西青年陳虎因搶劫罪一審被判死刑,他隨后上訴。此后,該案兩次被發(fā)回重審,最終檢察機關變更起訴事由,法院判決亦由死刑改為一年有期徒刑。

只是,被釋放時,陳虎已被羈押6年半,遠遠超出一年刑期。就這多出的5年半,陳虎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6年3月9日,北海市中院以其申請賠償?shù)氖掠刹粚儆凇秶屹r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為由,不予賠償。

陳虎認為自己“平白無故多關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點說法都沒有”。法院則堅持法定賠償標準,反正在現(xiàn)行法上“輕罪重判”未納入賠償范圍。連知名學者也出來解疑釋惑: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無辜者”賠償原則,此案屬于錯捕后的“輕罪重判”,這需要通過修改現(xiàn)行法律加以完善。

被無辜關押的當事人申請賠償有理,法院依法不賠又合法,看來,錯的只有法律。問題恰恰在于,當短期內《國家賠償法》的修訂還提不上日程,這個案子看來就這樣了。

《國家賠償法》自1994年通過以來,分別于2010年和2012年進行過兩次修正。頻繁修正的背后,主要的指向就有賠償范圍過窄,賠償數(shù)額太低,賠償程序太過復雜。這些問題,直至今日仍未真正解決。

按照制度設計的初衷,《國家賠償法》應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龠M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進工作”的法,它的立法依據(jù)直接來源于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賠償?shù)臋嗬?rdquo;。換言之,《國家賠償法》是一部“憲法適用法”,也是一部公民救濟法,同時又是一部國家責任法。

從《國家賠償法》實施22年來的實踐看,受國家侵害的公民在獲得國家賠償上的艱難程度及其“口惠而實不至”的處理結果,遠遠超出公眾的想象。在兩次修法及人權保障理念不斷被強調之后,這部法律漸漸走出“灰色笑話”的陰影。饒是如此,一些積淀已久的弊端仍有待進一步修正和完善。如在賠償范圍上,“間接損失不賠”“輕罪重判不賠”等,都還有待拓寬。比如,陳虎雖然搶劫罪名成立,但他被超期羈押5年多是事實。過罰要一致,才能實現(xiàn)刑罰的校正及預防功能。

“國家致公民合法權益損失應予賠償”,本是憲法原則。這一原則的實現(xiàn),有賴于立法博弈范圍的擴大,也有賴于司法者賠償理念的持續(xù)刷新。對陳虎來說,他因他的罪而得到1年的刑罰,那是他的過罰相當。超出其罪的5年多超期羈押,同樣是無辜。“壞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平等受到法律保護,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衡量法治的一把尺子。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灝軍

相關內容推薦

(編輯:moyun)
華圖教育:huatuv
想考上公務員的人都關注了我們!
立即關注

10萬+
閱讀量
150w+
粉絲
1000+
點贊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