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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2014-11-13 13:54:27 社區(qū)工作者考試 http://yflching.cn/shehui/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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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quán)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tài)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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