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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嚴格國際學生申請資格

來源: 華圖教育2020-06-1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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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教育部網(wǎng)站消息,近日,教育部修訂出臺《關于規(guī)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院校本?齐A段學習的申請資格進行調整。為此,教育部國際司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您介紹一下《通知》修訂的主要背景。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來華留學事業(yè)進入提質增效的發(fā)展階段。教育部先后出臺系列政策,不斷完善制度框架,嚴格規(guī)范管理,全面推動來華留學內涵發(fā)展。2017年,教育部會同外交部、公安部出臺《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各高校嚴把入學門檻,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確保招收學生符合學校入學標準,依法依規(guī)加強管理。2018年,教育部出臺《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guī)范(試行)》,進一步強調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入學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來華留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建立有效的審查程序對申請人的國籍等身份資格予以審查。

2009年,教育部曾經(jīng)出臺《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后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資格作出明確要求。近幾年,出現(xiàn)了部分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在中國境內接受基礎教育,以國際學生身份申請進入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情況,受到社會關注。教育部高度重視此現(xiàn)象,為適應來華留學新形勢,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在前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對《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修訂,進一步嚴格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申請資格。

2、問:請您介紹一下《通知》修訂后的內容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通知》在保持政策延續(xù)性的同時,著力解決新問題。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學生以國際學生身份進入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通知》中明確,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申請者還須滿足最近4年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

對移民并獲得外國國籍后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仍須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

3、問:對于目前在國內高中就讀的部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學生,如不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在外國實際居住時間限制,如何才能進入中國高等學校學習?

答:根據(jù)我部現(xiàn)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對于在中國定居并持有公安機關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國僑民,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可在有關省份申請參加高考。

4、問:如果高校在招收國際學生時不明確學生國籍,或學生本人不明晰自身國籍,該如何確認?

答:對國籍不明晰的學生,高校或學生本人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進行判斷或向當?shù)卦O區(qū)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國籍身份情況。

通知全文:

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我高等學校接受

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教外函〔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為維護我國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要求,現(xiàn)對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申請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作出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自2021年起,其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還應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外國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在移民并獲得外國國籍后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齐A段學習的,應滿足本通知第一項要求。

三、高等學校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國籍身份和報考資格,對于國籍身份存疑的,應主動向當?shù)卦O區(qū)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申請人的國籍身份情況。

高等學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礎上,制定本校的規(guī)定,對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作出進一步要求。

四、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fā)至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發(fā)布的《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83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所有。

教育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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