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4 15:12:3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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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的特點
公文,是在機關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是各級機關與組織行使法定職權,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強的現實效用性。它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誰都可以任意制發(fā)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發(fā)布的。這是公文同圖書、情報資料、通訊報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個顯著區(qū)別,是公文的顯著特點之一。
所謂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據法律和有關的章程、條例、決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的職能權利和擔負一定的任務、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機關組織的領導人。在我國,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只要是依據法律、章程、條例等規(guī)定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建立和存在的,它們都是法定的作者,它們都有獨立對外行文的資格。如各級黨的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有關的《組織法》建立的。在《章程》、《憲法》和《組織法》中規(guī)定了這些機關的職能以及這些機關制定和發(fā)布公文的權限。
文件法定的作者指的是發(fā)文的名義。也就是說,文件主要是以機關的名義或機關的某一部門的名義制發(fā)的。例如,國務院文件、某某省人民政府文件是以機關的名義制發(fā)的;某省人事廳文件、某縣縣委組織部文件是以機關的某一個部門的名義制發(fā)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的文件是以社會團體的名義制發(fā)的;工廠、學校、科研單位的文件是以企事業(yè)單位的名義制發(fā)的。這些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制發(fā)文件的機關、部門或單位,稱為行文單位。
機關的發(fā)文有時也用國家領導人或機關首長的名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國務院總理令以及機關首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任免令(或任職通知)等。用領導人作為發(fā)文的名義,并不是以他個人的名義出現,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機關的身份來發(fā)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這是領導人行使自己法定職權的一種表現。必須說明的是,以領導者個人的名義發(fā)文,在個人名字前面都應冠以機關的名稱與職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某大學校長×××等。一旦這些人不再擔任這一職位,也就失去了這一法定作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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