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7 14:30:4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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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
在違反計劃生育這點上,國家工作人員和普通人的責任是不一樣的,企業(yè)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沒有必要過多動用“紀律處分”,否則就是將行政責任混同于勞動責任。
3月25日,《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多生育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拒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等,將給予開除處分。
媒體將之概括為“陜西擬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多生兩個子女將被開除”。而就在今年三八婦女節(jié)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剛剛舉行發(fā)布會,明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生二胎員工”。兩者是不是矛盾了呢?
其實,關于計劃生育的國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下稱《人口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和普通人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責任更重。因此這次陜西規(guī)定“多生兩個子女將被開除”,也只是細化了上位法中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的規(guī)定。
但是,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很多并不是國家機關的普通企業(yè),卻狐假虎威、不適當?shù)剡m用《人口法》,將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開除”,不排除其中有的是借機侵犯勞動者權利。
所以,這次北京市二中院明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生二胎員工”,一是因為普通企業(yè)職工并非《人口法》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普通企業(yè)的職工,即使違反計生政策,用人單位也只能做出“紀律處分”,而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紀律處分”。
對于超生產生的行政責任,普通公民支付社會撫養(yǎng)費就可以了,企業(yè)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沒有必要過多動用“紀律處分”,否則就是將行政責任混同于勞動責任。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江西、廣東等省仍然按2001年的《人口法》,在地方條例中規(guī)定: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的普通職工,企業(yè)可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合適?是否超出上位法《人口法》所規(guī)定的“紀律處分”的范圍?按“后法優(yōu)于先法”的原則,這些地方規(guī)定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擅自擴大了解除勞動關系的范圍呢?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單獨二孩”政策之后,計生國策有了很大的調整空間,地方政府理當順勢而為。這次北京二中院明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生二胎員工”,嚴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違反計劃生育的責任,用司法政策保障了勞動權這種公民的憲法權利,也為計生政策的進一步調整提供了寬松的空間,這種司法智慧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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