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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備考:犯罪構成要件

2016-11-25 14:44 三支一扶考試網 http://yflching.cn/a/szyf/ 作者:互聯(lián)網 來源:互聯(lián)網

【導讀】縱觀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試卷我們發(fā)現(xiàn)在其中經常會出現(xiàn)一些常識性問題,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更好備戰(zhàn)三支一扶考試,華圖小編為考生們總結了有關犯罪方面的知識,希望能給廣大考生朋友帶來一定幫助。

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關于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共同要件: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

(一)犯罪主體

1.概念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2.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刑事責任能力

(1)無刑事責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法院強制醫(yī)療。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為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guī)定:

①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

1.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都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心理活動,都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動機是表明行為人為什么要犯罪的內在起因,比較抽象。而犯罪目的則是實施犯罪行為所追求的客觀犯罪結果在主觀上的反映,比較具體。犯罪動機往往因人、因具體情況而異。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動機,而一般只有一個犯罪目的。

2.犯罪故意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據此犯罪故意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3.犯罪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據此犯罪過失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2)過于自信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無力排除或防止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所謂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

(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

(四)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行為

(1)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2)不作為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

義務來源:①法律明文規(guī)定義務②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的義務③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2.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刑法保護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

3.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編輯: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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