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16:58:36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來源:中國網(wǎng) 2013-11-28
對于不公開審判的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決作出后才能主動且有限發(fā)聲,而其他各方卻早已“不厚道”地把他們想要的真相毫無顧忌地傳遞給公眾,一些群眾早就先入為主。
作者:舒銳
據(jù)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時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11月27日人民網(wǎng))
每起刑事案件都是一場社會整體性悲劇,對于當(dāng)事人更是如此,李某某案也并不例外。然而,由于他的特殊身份,再加上輪奸、酒吧女、賣淫嫖娼、敲詐勒索等諸多吸引眼球因素,本案被地攤文學(xué)式地娛樂化也就成了必然走勢。如今,二審判決塵埃落定,我們有必要回頭看看這場喧囂背后各方參與者的是與非。
首先,對媒體而言這是一起有“新聞價值”的案件,本案引起人們關(guān)注最初也源于媒體推動。在初期,一些媒體并沒有使用“李某某”,而是采用原名,這引發(fā)諸多爭議。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對外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比欢,如果這個未成年人本是眾所皆知的“公眾人物”,并且這種狀態(tài)原本是他自己曾經(jīng)主動獲得的某種“地位”,即使媒體不實名報道,大家也都知道他是誰,是否還要受此限制,值得思考。
同時,有些媒體在法院并沒有認定案情、作出判決前,就將并不確定的事實用較為肯定的方式披露出來,如京城某報在2013年7月28日的報道《李某某涉輪奸案全程案情曝光》,這使得輿論一邊倒地將李某某定性為強奸者。這是否有干擾司法、輿論審判之嫌?此外,一些媒體以求證的方式不經(jīng)意中傳播了謠言。如稱“據(jù)內(nèi)部消息,女主角撤銷控訴,雙方已達成和解意向。”“法院調(diào)查李某某‘案中案’”等,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謠言,如此報道并不妥當(dāng)。
其次,律師儼然成了本案主角。強奸案本是獨立案件,不會因被害人身份及所謂“案中案”而影響本案認定。而雙方律師卻總是熱衷于通過各種輿論場對一些與本案事實認定無關(guān)的情節(jié)展開激辯,無意或者故意中放出一些煙霧彈,個別的甚至不惜以泄露當(dāng)事人隱私、攻擊同行來嘩眾取寵。并不是誰獲得了輿論同情,誰把對方“搞臭”了,就能獲得法律的支持,不得不說,一些律師角色錯位。
再者,本案本是不公開審理案件,而許多庭審、事實信息卻從當(dāng)事人方傳遞出來。如李方曝出“法醫(yī)物證鑒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而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本并非認定強奸的唯一依據(jù)。再如,一份酒吧監(jiān)控視頻資料試圖證明李某某并沒有實施暴力,可是,在邏輯上,在酒吧沒有實施暴力并不能必然推出在其他地方也沒有實施暴力。可見,這些信息多是只挑對己有利的選擇性、碎片化傳遞,卻讓案情在公眾心里更撲朔迷離。
最后,一審、二審法院都在本院作出判決后的第一時間以開新聞發(fā)布會、公開判決及理由等方式向公眾傳遞官方消息,值得肯定。然而,對于不公開審判的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決作出后才能主動且有限發(fā)聲,而其他各方卻早已“不厚道”地把他們“想要的真相”毫無顧忌地傳遞給了公眾,一些群眾早就先入為主。而在其他國家,對于類似情形,為了保護各方權(quán)益,也讓各方在法律、輿論面前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著“法院禁言令”制度,禁止各方不當(dāng)言論,很遺憾,這在我國存在制度空白。
司法案件中,各方該扮演怎樣的角色,這確實是個值得深思的命題,如何讓娛樂的歸娛樂,法律的歸法律,讓案件回歸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為好。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36_87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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