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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潛伏警方 法律經(jīng)不起嘲諷

2013-12-02 16:47:4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www.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安徽一對夫婦駕駛?cè)嗆囍?人死亡,丈夫被認為是肇事嫌疑人,拼命躲避追捕,被交警金凱連開四槍打傷致死。1994年金凱被批捕,此后20年其“潛伏”交警隊,更名換證,正常領工資。2013年6月23日,金凱被抓獲。7月15日,金凱被移送檢方起訴。(11月29日人民網(wǎng))

  被通緝的逃犯,潛伏二十年,已夠神奇,居然還是潛伏在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領導、同僚們不但集體掩護嫌犯躲避追捕,而且?guī)退男彰,給他照發(fā)工資,堪稱唯一版本的“天方夜譚”,天下恐怕再也找不到同樣的奇聞。寫成傳奇劇本,一定很“精彩”。

  交通肇事者駕車逃逸,并據(jù)稱有拒捕動作,執(zhí)勤交警朝他連開四槍,到底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故意殺人,還需要法院定論。但二十年前蒙城縣警方既已立案,鳳臺縣公安局、交警隊就應將他送交案發(fā)地警方。特別是蒙城縣警方發(fā)出網(wǎng)上通緝令之后,鳳臺縣警方人員知情不舉,已涉嫌犯罪;幫助、掩護其躲藏,罪責更大。而一地警方通緝的嫌犯,居然被另一個地區(qū)警方看作是“與犯罪分子進行英勇博斗”的英雄,被樹為典型,這也是對法制的極大嘲諷。兩地司法機關對案情存在分歧很正常,但分歧應該通過制度程序依法解決,鳳臺警方不同意蒙城警方的立案定論,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或等待人民法院的判決。把嫌犯“藏起來”不給,你立你的案,你自管通緝,我就是不管那許多,這就成了“司法割據(jù)”,各管一個山頭。

  我認為,蒙城警方當年如果認真追捕,找到這個警察身份的嫌犯也未必很難。兩縣相鄰,嫌犯既沒外逃,也不是躲起來不見人——后來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嫌犯金凱20年來一直在鳳臺縣交警隊上班,并且改了名、換了證。而如果蒙城警方盯得緊,金凱本人也好,鳳臺縣交警大隊也好,不可能如此從容。警方對警方,就下不去手,實質(zhì)上是法律看人下菜碟。而不僅是鳳臺縣交警大隊,縣公安局、政法委及人事等相關部門,也都在配合掩護——交警大隊“多”了一個叫“金少林”的警察,上級單位能不知道?把“金凱”的警官證換成“金少林”,交警隊自己也是無法完成的。

  一名網(wǎng)上通緝逃犯,居然潛伏于公安機關二十年,在交警隊繼續(xù)上班、執(zhí)法,這種荒誕故事所以能發(fā)生,最大的短板是法制的脆弱,這種“法制脆弱”不僅表現(xiàn)在司法的地方割據(jù),更大的問題是法不責眾、刑不上大夫。嫌犯金凱終于落網(wǎng)了,但二十年來包庇、掩護其躲避抓捕的責任問題,一個字都沒提。如果是老百姓幫助嫌犯躲避抓捕,助其改名潛伏,這會兒肯定是在看守所里呆著呢;而公安機關領導集體包庇嫌犯,或許只能定性為“違規(guī)”?而事實上,嫌犯潛伏于公安機關二十年這個問題,遠比原案性質(zhì)嚴重惡劣得多——法律經(jīng)不起這樣的嘲諷。若相關責任人不受追究,則比“嫌犯潛伏公安機關”更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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