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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考試法》確保招生公平

2013-12-20 18:28:11 公務員考試網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處罰力度增加了,處罰范圍擴大了,嚴重違規(guī)者要負刑責,承受鋃鐺入獄的代價,這種嚴厲而規(guī)范的法律,才是考試公平的最好的守護以及推動。

  教育部網站刊登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組長王立英文章,她表示,教育部將全面開展高校自主招生實施情況檢查,同時全面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對發(fā)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部門,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12月18日《京華時報》)

  當下,我們與考試有關的法規(guī)以及處罰,呈現嚴重匱乏和不足。比如,我國目前對考試違規(guī)的處罰有三個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部法律的適用范圍是機關工作人員招考,而對于自主招生、高考招生,無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弊灾髡猩约案呖贾械倪`規(guī)行為雖然構成了“擾亂了學校的正?荚囍刃颉保P款和行政拘留等處罰,顯然有點輕微,違規(guī)成本太低,根本無法對違規(guī)者形成威懾力!秶医逃荚囘`規(guī)處理辦法》的處罰,就更輕微了,干脆將處罰權力交給了“槍手”所在單位,比如“處分”等,形同虛設,隔靴搔癢。

  所以,應該將國家教育考試法的立法工作,提升到重要日程。比如《考試法》草案早在2005年就完成了,依照草案,“槍手”、“替考”等,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定性為違法,“槍手”及雇主將可能受到罰款、拘留或者終生禁考等制裁。處罰力度增加了,處罰范圍擴大了,嚴重違規(guī)者要負刑責,承受鋃鐺入獄的代價,這種嚴厲而規(guī)范的法律,才是考試公平的最好的守護以及推動。(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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