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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嫖宿幼女罪”該壽終正寢了!

2015-03-04 16:49:0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www.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四川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邛崍法院認定兩名嫖幼者犯強奸罪,判有期徒刑5年。由此誕生的國內(nèi)首例嫖宿幼女按強奸罪定性的案例。另據(jù)報道,全國兩會前夕,一些政協(xié)委員表示,將再次提交提案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強奸罪。(3月3日《成都商報》)

嫖宿幼女罪,首先是存在明顯的法理悖論:一方面,法律早已規(guī)定,與不滿14歲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視為強奸;另一方面,又將“嫖宿”不滿14歲的幼女的情形單獨列為一個罪名,不認定為強奸。那么,這就無法解釋“與不滿14歲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的規(guī)定——既然幼女是否自愿,都視為強奸,“嫖宿”中的“自愿”卻要另作考量,難道不是一種邏輯悖論?

之所以規(guī)定,明知并與不滿14歲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其是否自愿一律視為強奸,原因是幼女身心生理發(fā)育、性意識都未成熟。然而,這種發(fā)育與意識上的不成熟,并不因多了一層金錢交易便有什么不同。那么,因為有金錢交易因素便不認定為強奸,邏輯上顯然是荒謬的。

一些支持嫖宿幼女罪名的法學專家認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要比強奸幼女罪更高,因而嫖幼者付出的代價會更大。我認為,這個說法的邏輯問題也不小。一個罪名的設定原則,首先應合理,滿足法理邏輯的要求。嫖宿幼女罪名既與強奸幼女罪名相沖突,同一國家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法制體系語境上,便很不合適,F(xiàn)代法治國家的法制體系應當科學,避免存在矛盾特別是法理悖論問題。又是“不論是否自愿均視為強奸”,又是“有嫖資的情形可不視為強奸”,法制上不規(guī)范,法治何所適從?四川邛崍誕生首例嫖宿幼女案強奸罪論的案例,按理說,這是眾望所歸,也完全符合現(xiàn)行法律中強奸罪的要件;然而另一方面,嫖宿幼女罪名既未廢除,嫖幼者的所為卻又符合這個罪名的要件,這就不僅是邏輯的混亂,更容易造成適用法律的混亂。如果任由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決定罪名,則可能為司法權(quán)力尋租創(chuàng)造條件。

再者,嫖宿幼女罪的定罪上限——最高刑期15年,遠沒有強奸罪嚴厲;而從近年來某些官員和富商“嫖幼”案件來看,這項罪名幾乎快成了某些人士逃避嚴厲懲罰的“專用罪名”。而被強迫賣淫中幼女受到的身心傷害要比自愿被奸淫嚴重不止一百倍。有鑒于此,嫖宿幼女罪應該“壽終正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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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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