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9 08:56:3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大學生徐玉玉“被騙死”案神速告破,無疑是值得點贊的,無論對死者家屬還是出離憤怒的廣大群眾,都可以說是一個安慰,這個新聞事件大概也要“翻篇”了。是的,死者不能復生,再怎么憤怒,徐玉玉都不會回來了,但是,我們應該追問的是,悲劇是否還會重演,是否還會有下一個“徐玉玉”?
還會的,我以為。如果“不死人不重視”的“慣例”不破,誰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徐玉玉”。雖然作為個案的徐玉玉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但是,這種由于全社會的“民憤”所“倒逼”的神速破案,恰恰暴露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以至人們麻木到“見怪不怪”的種種問題:無人能“幸免”的信息泄露,無處不在的電信詐騙,無人攔截的“騙子專號”,無所作為的運營商和監(jiān)管不力的“有關部門”,以及“法不責眾”的執(zhí)法部門。
此次大學生“被騙死”事件,更是多了種種無恥的“站臺”與卸責,比如,有人指責大學生“智商不夠用”,有人呼吁加強大學生“逆商教育”,按這么說,錯在大學生“太傻太天真”,“不作死不會死”?有專家替運營商抱不平,覺得即便170、171“騙子號段”關閉,全部實名制,也不可能杜絕電信詐騙,按這么說,既然“天下無賊”做不到,又何妨讓賊“橫行天下”?既然虛假醫(yī)療廣告“防不勝防”,又何妨讓百度“推波助瀾”?甚至有專家說,按照警方屬地管理的原則,山東臨沂警方想要破案的話,“去廣東、廣西,話費的成本早就超過被騙的9000多元了。”按這么說,警察執(zhí)法還得考慮是否“劃算”?
眾人把對信息泄露、電信詐騙的憤怒的矛頭,指向了通信運營商、收集信息的公共機構、負責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但其實,與控訴騙子“沒良心”一樣,對“通信運營商”“有關部門”的憤怒也是徒勞的。就拿徐玉玉事件而言,高校說沒打給過徐玉玉母親,便撇清了關系;教育部提醒大學新生別受騙,便盡了責任;工信部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對虛擬運營商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便算是表了態(tài);中國電信、中國聯(lián)通和中國移動等實體電信運營商沒有一個站出來說我有責,看來,“騙子專用號段”都是“虛擬運營商”單干的……就連警方方面,雖然神速破案,但除了抓捕騙子,暫時看不出有順藤摸瓜,追查泄露信息者并繩之以法的決心;更沒有看到此案騙子所在的“電信詐騙之鄉(xiāng)”以及全國各地警方的呼應和表態(tài),看來,大家都只是把此案當做“個案”而已,并沒想過以此為契機加大打擊當?shù)仉娦旁p騙的力度。
目前,電信網(wǎng)絡詐騙已然成為一大社會公害。據(jù)統(tǒng)計,每年民眾因為電信詐騙損失金額高達100億元。受騙者廣泛,不僅農(nóng)村的老人,城市知識分子和精英,甚至湯唯等明星,都有遭遇電信詐騙的經(jīng)歷。
《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已入刑。但從實際看,法不責眾似乎仍是常態(tài),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際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盜取信息、侵犯隱私行為——比如被作為商業(yè)信息、當作客戶聯(lián)絡等,都只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有新聞披露,電信詐騙的破案率不超過3%。
既然電信詐騙早已成無處不在、無孔不入、人人喊打的“全民公敵”,既然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法律早已制定,既然相關部門的責任早已明晰,作為執(zhí)法部門,警方豈能因為“法不責眾”而“柔性”執(zhí)法?對違法行為,豈能因“普遍存在”而“普遍容忍”,只有等到“死人”并形成巨大輿論壓力了才“個別不容忍”?這樣以犧牲公民生命換來的“倒逼”進步,看似立竿見影,實則作用不大。如果徐玉玉的死只是換來個案的告破,而不是對同類案件的從嚴追究,誰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徐玉玉。
事實上,就連徐玉玉也不是“受騙死”第一人,今年5月,就發(fā)生過“甘肅鄉(xiāng)村教師范銀貴被電信詐騙23萬元后上吊自殺”事件,也曾引起轟動,但并沒有因此而令電信詐騙的氣焰受到多大打擊,更沒有阻止徐玉玉成為第二個“范銀貴”。而這幾天,除了徐玉玉之外,山東臨沭縣的大學生宋振寧同樣因為被詐騙導致猝死。此外,湖北十堰的準大學生李倩倩4萬元學費,也在這幾天被騙光。
要讓依法治國落到實處,執(zhí)法部門就要不留余地,不計得失,無需“倒逼”,始終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
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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