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圖教育閱讀提示】2010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筆試將于3月27日舉行,為助廣大考試備考一臂之力,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提供了針對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供考生查閱。本文為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公共行政的主體。
一、公共行政主體的概念
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于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fā)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y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qū)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和公共衛(wèi)生等。
公共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二、公共行政主體的分類
從名義上享有公共行政權力和具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的角度分析,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又可以分為四種:
1.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2. 政府各行政機關。政府各行政機關的公共行政權力是通過法律規(guī)定以及在法律規(guī)定之下的政府內部授權獲得的。
3. 行政首長。各國政府行政機關通常實行首長負責制。因而,行政首長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執(zhí)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權力的一種主體。行政首長可以分為四類:
(1)政府首腦。
(2)政府首腦以下的高級政務類行政首長(各職能部門部長)。
(3)政務首長以下的各級常務首長。
(4)由憲法和有關法律所特別授權的一部分官員,主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項的少數首長。
4. 政府普通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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