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行測》真題

9:單選題、

下列哪項不屬于公務員所享受的權利(    )

A 公務員非經(jīng)所在地人民代表大會許可不受公安機關逮捕

B 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C 小李因個人原因向所在單位申請辭職

D 小王不滿上級給予的處分,提出申訴和控告

【答案】A

【解析】《公務員法》第13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另外,A選項中的刑事豁免權,是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利,即非經(jīng)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人大閉會期間非經(jīng)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因此,本題答案為A

【拓展】公務員享有的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人大代表主要權利,包括:(1)提出議案的權利;(2)提出質(zhì)詢的權利;(3)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4)人身特別保護權,即刑事豁免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xiàn)行犯被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5)在人大會上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10:單選題、

關于未成年保護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

B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可公開審理

C 該法是義務教育法的制定依據(jù)

D 該法由全國人大政協(xié)會議通過并頒布

【答案】B

【解析】A選項說法錯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B選項說法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52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臍q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C選項說法錯誤:《義務教育法》第1條,“……根據(jù)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D選項說法錯誤:《未成年人保護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題答案為B

【拓展】全國人大政協(xié)會議,即“兩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簡稱。每年3月份“兩會”先后召開全體會議一次,每5年稱為一屆,每年會議稱X屆X次會議。地方每年召開的人大和政協(xié)也稱為兩會,通常召開的時間比全國“兩會”時間要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主要職能是政治協(xié)商和民主監(jiān)督,組織參加政協(xié)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11:單選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相對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能對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生產(chǎn)直接影響的行為。以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是(    )

A 某縣政府發(fā)布命令拆遷該縣鼓樓街東西兩側(cè)30米內(nèi)的房屋

B 某市住房和建設局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住宅建設合同書》

C 某稅務局向某公司送達《減免稅批準通知書》

D 某工商局向公民甲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答案】B

【解析】A選項縣政府發(fā)布拆遷命令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理中的行政命令行為,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B選項市住房和建設局與建筑公司是以平等的身份簽訂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不涉及行政職權的運用,是民事行為。C選項稅務局應某公司申請作出有關稅務處理的決定,屬于行政處理行為。D選項工商局應公民甲的申請授予其營業(yè)的資格,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因此,本題答案為B

【拓展】民事行為:是指平等主體(公民或法人)之間關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法律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立法),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與不作為),其法律特征為: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理等

12:單選題、

張某有甲、乙、丙三子,張某去世后,沒有留下遺囑。其在遺產(chǎn)處理前,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乙明確表示要繼承,丙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繼承表示,那么丙的行為視為(    )

A 放棄繼承

B 接受繼承

C 喪失繼承權

D 轉(zhuǎn)繼承

【答案】B

【解析】《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題中,丙為張某的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本題答案為B

【拓展】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遺囑的內(nèi)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