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6 20:34:38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網(wǎng)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分析駕馭材料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測試。
2.作答參考時限,閱讀材料30分鐘,作答9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的資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4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實施,訴訟費交納標準降低,優(yōu)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時,人們也擔心任何雞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讀者為了討要因換書花費的一元公交費進行訴訟,北京宣武區(qū)一居民,弟弟起訴哥哥因為父親去世沒有得到通知,而討要“追悼權”。由于訴訟增長過快導致的司法資源不足,也讓中國法院處于奧爾森所說的“訴訟爆炸”的環(huán)境中,糾紛一起,即成訴訟,法院不堪其累,許多民事糾紛一拖多年,小事變成大事,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事實上,半個多世紀以來在法院的大門之外有一種行之有效的柔性緩沖力量,那就是人民調解員,他們依靠道德公約、民間智慧,以及熟人之間的唇齒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權衡,一次次介入中國社會的家長里短,起到了“息訟”的作用。現(xiàn)在的問題是,隨著中國人城鄉(xiāng)大遷徒,以及體制外人員的激增,傳統(tǒng)熟人社會正在解體,城市逐漸成為陌生人社會,讓依附于熟人社會土壤上的人民調解員面臨日漸尷尬的處境,曾有統(tǒng)計表明,上個世紀80年代調解依然是中國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從1980年至1985年的6年間,全國人民調節(jié)組織調解矛盾糾紛4200多萬件,平均每年700多萬件,相當于同一時期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數(shù)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過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僅為448萬件,與人民法院一審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shù)436萬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的糾紛,呈現(xiàn)下降的趨勢,調解員制度是否還能夠發(fā)揮其作用實在令人懷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間糾紛誰來解決?從長遠的法制社會要求來看,人民調解員制度,該何去何從?
2.個人態(tài)度、能力、素質等都影響著調解的效果與質量。山西省交口縣司法局下設有人民調解員,而在各鄉(xiāng)鎮(zhèn)還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調解工作都是義務的,他們在進行調解時缺少主動性,并不真正熱心于這個工作,這就影響了工作的效果。在當?shù),直接介入百姓糾紛調解的,通常是各村委會中的民調治保員,民調治保員通常是由村委會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這個工作。一天,紅星村村民王贏因自家的小雞刨了同村村民李偉家的菜地,發(fā)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調治保員遇上,他本應該上前進行調解,但他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李偉拿起院子里的鐵鍬砍傷了王贏造成了人身傷害被公安局帶走。
3.楊榮新自1950年就開始研究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廣西,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告訴了他一個案例,當?shù)赜袃蓚村民談戀愛,已經(jīng)生活在一起了,后來女方懷孕,但男方卻懷疑并非己出,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男女主動分居,女方則找到調解員請求幫助,并聲稱如調解失敗自己就跳江,無奈之下調解員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趕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點跪在村中神廟前賭咒,調解員為了勸和,要求女方照此辦理,女方果然答應并做了,兩人最終和好。調委會主任詢問楊榮新這樣做調解到底對不對,楊榮新回答,結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難要求每一個調解員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實際上,在全國500萬的調解員中,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士寥寥無幾,統(tǒng)計顯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調解員近200萬,而低素質的調解員也正是導致調解質量難以保證的原因之一。一份有關人民調解員的調研報告曾列舉了一個案例,當?shù)卮迩f兩戶人家打架,其中一戶被打傷,花費500元醫(yī)藥費,調解員居中調解,兩戶都不同意和解,調解員對被打者說,對方愿意100%賠款,而對打人者說醫(yī)藥費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這樣調解下,雙方同意和解,但隨后雙方得知真實情況后又起紛爭。近年來調解這一解決糾紛的古老機制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鄉(xiāng)土社會的解體,調解威信的缺失,調解質量的下降,使得人們對這種做法漸漸喪失信心,很多人發(fā)現(xiàn)調解協(xié)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并不強,只要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再提起訴訟,而之前的調解則是白白浪費精力,缺乏相應的約束效力已成為人民調解員制度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問題。
4.在傳統(tǒng)中國大多數(shù)從事調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長輩或是地方士紳,在一個“熟人社會”,當時盡管產(chǎn)生矛盾,但是顧慮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數(shù)人不愿意就此決裂,而雙方都熟識并認可的中間人,則成為調解得以成功的實施者和保障人,但現(xiàn)在隨著流動性的增大,“熟人社會”不復存在,這樣的權威人士也變的越來越罕見。北京市豐臺區(qū)六里橋地區(qū)民間糾紛調解聯(lián)合接待室的調解員歐陽明琪,從2005年4月至今已經(jīng)調解了300多起糾紛,但在涉及糾紛的數(shù)百人當中沒有一個是原來認識的,他感慨地說要調解別人的糾紛,最難的事情是讓雙方都來相信一個陌生人。調解員面臨的不僅僅是糾紛對象的巨大變化,而且他們所依賴的組織機構也同樣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一項統(tǒng)計表明,1990年,中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02萬個,到了2005年只剩下84萬個左右,僅僅是因為一些企業(yè)改制破產(chǎn)10年間減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有4萬個。古代的那套自發(fā)性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嚴重削弱,單位、集體所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覆蓋面積又大幅度萎縮,這其中有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以及調解協(xié)助效力問題,也有調解員無薪酬、無辦公經(jīng)費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們逐漸忽視了人民調解的價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三、申論要求
1.認真閱讀給定材料,概述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現(xiàn)狀。(40分)
要求:概述全面、條理清晰、文字簡潔,字數(shù)不超過600字。
2.假設你是政府機關公務員,面對目前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存在的問題,請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建議”為題,寫一篇文章。
要求:觀點明確、理由充分、層次清楚、語言流暢、操作性強,字數(shù)1000字左右。(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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