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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處理費"實質是受賄

2013-12-10 09:44:19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一份《審計報告》披露,自2006年12月起,浙江溫州港集團連續(xù)以“政策處理費”為名,向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zhèn)政府拆遷領導小組成員發(fā)放工資報酬。至2012年6月,共計發(fā)放239萬余元。媒體對此進行采訪,北白象鎮(zhèn)黨委書記劉寅豹與鎮(zhèn)長鄭義均拒絕回應。(12月9日《中國青年報》)

  “政策處理費”到底是個什么費?溫州港集團建設需要拆遷征地,北白象鎮(zhèn)政府成立拆遷領導小組予以配合,這本是工作關系,不能摻雜任何交易。而溫州港集團連續(xù)6年向其成員發(fā)放津補貼、加班費及慰問費等,這與行賄無異。身為溫州市國企的溫州港集團見列支報銷師出無名,別出新策列出“政策處理費”開銷,為違規(guī)開支打開了缺口。

  6年支出239萬余元“政策處理費”,平均每年高達39.8萬元,這可不是一個小數(shù)字。白象鎮(zhèn)有1名黨委書記、兩名副書記,1名鎮(zhèn)長、4名副鎮(zhèn)長。如果其都是拆遷領導小組成員,6年中平均每人便額外獲得29.8萬元的工資報酬,權力就成了謀取非法財富的手段。

  國企巧立名目發(fā)放“政策處理費”,北白象鎮(zhèn)政府拆遷領導小組成員默默接受,這是受賄行為,而非勞動所得。地方配合建設方拆遷征地,這是工作職責,份內的事情。若涉及正常財務開支,應列入鎮(zhèn)財政開支范圍,項目方既不需要給予報銷,也無需另外支付工資報酬。若需項目方另外支付一些費用,那也只能支付給配合方的組織,而不能作為工資報酬支付給領導小組成員個人。否則,其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接受者就等于利用職權受賄。

  “政策處理費”師出無門,其巧立名目,意在逃避財政監(jiān)督。其化整為零,,積少成多,危害性就不可低估。在國企財務列支中,并不存在什么“政策處理費”。明明是瞞天過海,用公款行賄,卻冠以“政策處理費”遮掩,這給公款行賄增加了欺騙性,讓人難以識別。地方官員對國企給的“政策處理費”來者不拒,且累計數(shù)量巨大,這就不是一般的受賄行為,而已觸犯刑律,對其應該依法論處,不讓其成為貪腐新的防空洞。

  也許有人會說,假如北白象鎮(zhèn)拆遷領導小組成員只拿了國企給的“政策處理費”,而沒有拿本鎮(zhèn)的各種補貼費用,這就沒有違反財務規(guī)定。如真是這樣,那也難卸其責。一者,沒有證據(jù)證明領導小組成員兩頭只拿一頭。二者,兩者性質不同,前者有政策依據(jù),后者無政策依據(jù),況且后者數(shù)量巨大,與正常補貼有本質區(qū)別。因此,將錢揣進腰包,就不是可不可拒絕回應問題,而是需要追究責任。相關部門應該立案調查,如其多為非法所得,屬于貪贓枉法,公開受賄,而不是什么辛苦費、勞務費、補貼費,舊不僅要讓其吐出來,而且還要對其繩之以法,不讓變招受賄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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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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