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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用依法究責遏制不當干預

2015-11-24 14:13:5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yflching.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時事評論:用依法究責遏制不當干預(人民時評)

  只有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個案敢記錄、敢通報、敢究責,才能讓領導干部對司法個案不敢過問、不敢干預、不敢逾矩。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5起典型案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有江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案、云南昭通維穩(wěn)辦副主任彭澤高案;司法機關內(nèi)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有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長陳海鷗案、北京豐臺區(qū)檢察院法警隊法警李朝陽案、上海浦東新區(qū)檢察院原書記員劉一定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是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也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但在現(xiàn)實中,“官司一進門,兩頭都托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仍時有耳聞。

  一些領導干部對司法的不當干擾通常是秘密進行的,我們無從統(tǒng)計相關數(shù)據(jù),也無從評估它對司法公正究竟構成了多大的影響,但它對司法權威的消解、對司法公信的侵蝕卻是實實在在的。我們其實不需要知道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在所有司法個案中占多大比重。因為哪怕只有1%,在“100-1=0”的定式之下,它仍會固化一些民眾對“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認知,并可能使那些本已實現(xiàn)了法律公正的個案也陷入被無端猜疑之中。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并不是新問題。對這一積弊,司法機關沒少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依然沒有禁絕。這背后的根源,并非是對問題的剖析不深入,或?qū)χ贫鹊臉嫿ú槐M心,而在于對制度重紙面輕地面、重文本輕實踐、重制定輕執(zhí)行

  其實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guī)定》中明確,“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jiān)督情況通報等制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guī)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jiān)督的情況,切實保護公眾的知情監(jiān)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系統(tǒng)對領導干部過問案件的情況作了哪些登記,又向多少人發(fā)出了多少警示,公眾幾無所知——至少在公共輿論平臺上看不到。沒有通報、沒有究責,引入公眾監(jiān)督就可能成為“制度稻草人”。

  當然,要遏制來自權力的外在干預,光有司法機關的制度建設是遠遠不夠的。對司法的不當干預多來自司法機關之外,沒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聯(lián)動,很難讓記錄、警示、通報和究責進入實際操作層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今年3月,由中辦、國辦公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中央政法委也印發(fā)了《司法機關內(nèi)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這就從上到下實現(xiàn)了懲處權力干預司法的制度銜接,也極大增強了制度效力。

  規(guī)范準備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敗的關鍵又回到了制度的實施上。尤其是近年來在輿論對不當干預司法的監(jiān)督下,一些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隱蔽化,通報并究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不但需要勇氣與擔當,還需要智慧與技巧。此次中央政法委公開集中通報了5起典型案件,“首次通報”的開創(chuàng)性意義值得肯定。也只有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個案敢記錄、敢通報、敢究責,才能讓領導干部對司法個案不敢過問、不敢干預、不敢逾矩。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1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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