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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司法如何觀照“少女毀容案”的冰冷現(xiàn)實

2016-03-09 10:10:54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http://www.yflching.cn/ 文章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是“三八婦女節(jié)”,一個為有效維護婦女權(quán)益而設(shè)立的節(jié)日。就在這一天,一位叫周巖的女孩再度出現(xiàn)在公共輿論場,她的人生際遇,也再度為人所關(guān)注。

  2011年9月,因為情感問題,16歲的周巖被同學陶汝坤當頭澆下打火機油后點燃。周巖頭部、面部、頸部、胸部嚴重燒傷,燒傷面積超過30%。這起事件在被貼上了“合肥花季少女被官二代同學毀容”的標簽之后,迅速引爆輿論場。

  4年多后的今天,有媒體記者以感性的筆端描述了當時復雜的輿論生態(tài):被燒傷后,很多網(wǎng)友沒有指責男孩,卻來指責周巖本身行為不端。這篇報道還援引了周巖的困惑與不滿:“我們努力地想洗白自己,可是沒有任何人會聽我們的聲音,只能被罵,只能被動接受。”

  作為受害人,痛恨兇手之惡,慨嘆命運不公,實屬常情。受害人已遭厄運,還要承受莫名的指責,無異于二次傷害,對此耿耿于懷,也可理解。但客觀而論,回望當時的輿論場,總基調(diào)仍是對加害人的譴責與痛斥。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陶某十二年零一個月有期徒刑,從法律上說未見從輕或減輕。而除卻法律層面判斷,從多數(shù)民意對此案判罰的期待分析來看,十二年零一個月的自由罰也可算“依法嚴懲”。

  施暴者受到懲戒,這是他應(yīng)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不過刑罰只代表國家對犯罪人的懲治,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戰(zhàn)爭”。對受害人來說,兇手服刑的更大意義不過是在心靈的慰藉,更具實質(zhì)意義的期待,還包括加害者的民事賠償——這筆費用決定了受害人能否順利地完成后續(xù)治療。

  媒體回訪周巖的重心正源于此:燒傷近五年,她仍然沒有拿到賠償款。當輿論聚焦時,個體的悲慘命運打動了眾多圍觀者,捐款紛至沓來,還有醫(yī)院及時給出了為周巖“免費治療”的承諾。隨著時間的流逝,輿論淡去,捐款漸少,承諾“免費治療”的醫(yī)院也在退出,借用媒體的描述:周巖的名字留在了那起軒然大波里。無法愈合的生理和心理創(chuàng)傷,依然活在冰冷的現(xiàn)實。

  天天生活在聚光燈下,肯定不是現(xiàn)實,至少不是長久的現(xiàn)實。周巖對此應(yīng)有心理準備。再一次回到輿論場的中心,在未來也會面臨輿論潮的退卻。對此刻的周巖來說,她更需要的是,民事賠償?shù)挠行?zhí)行。

  從媒體報道可知,周巖選擇了刑民分離的索賠策略。她向加害方提出的民事索賠之訴直到去年5月才一審落判,法院判決被告方賠償172萬元。

  這也是當下媒體關(guān)注的焦點:燒傷近五年,她仍然沒有拿到賠償款。不過,沒拿到賠償并不意味著背后就是司法不公。有報道提及,被告方在一審過后提出了上訴,一審裁判還未生效,自然也談不上執(zhí)行。在司法程序上,一個方法是等;另一個方法是申請先予執(zhí)行。司法程序的繁復與受害人對于司法結(jié)果的渴望的確存在沖突。

  這也并不是說,法院就可以一味旁觀,等待法律程序的自然推進。在法律范圍內(nèi),窮盡法律救濟方式為周巖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wù),更能體現(xiàn)實質(zhì)的司法正義。加快二審進程,迅速有力執(zhí)行,也都在當下的輿論期待中。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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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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