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 關鍵詞:2019國考面試,熱點話題,跳槽
“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yè),信用將成問題。”近日,浙江省人社廳副廳長的上述發(fā)言,引起了外界廣泛討論。浙江省人社廳回應,正常的跳槽肯定不會影響信用,針對的是惡意頻繁的跳槽行為,相關細則尚在研究中。(摘自《工人日報》)
就像結婚和離婚是婚姻自由的兩面,求職和辭職跳槽也是就業(yè)自由的兩面。實際上,就業(yè)自由并非絕對自由,它有著法律和契約規(guī)則的約束。
比如,一些企業(yè)、學校、醫(yī)院等用人單位為了保持勞動者隊伍穩(wěn)定、人才穩(wěn)定,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最低服務期限。服務期限內勞動者若辭職跳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等勞動者的就業(yè)限制或禁止義務。據此,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yè)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其它商業(yè)利益等,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約定上述勞動者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一定的范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再到相關職業(yè)任職、生產經營相關產品、從事相關業(yè)務。勞動者違背就業(yè)限制或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法律以及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的頻繁跳槽當然是失信行為,理應受到征信機制的約束甚至懲戒,但對于勞動者不受法律或勞動合同約束的辭職跳槽行為進行征信約束,則可能影響勞動者的正常就業(yè)流動,干預勞動者的就業(yè)選擇。評判跳槽行為的標準只能是法律和契約,只要跳槽行為符合法律和契約,頻繁的跳槽也不宜定義為惡意。
不可否認地說,在職場中確實存在通過頻繁跳槽索取賠償金的行為,理應有必要通過征信機制予以約束。但實際上,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中本就處于弱勢,現實中能夠得到賠償金的勞動者又是少之又少。而那些“如愿”得到賠償金的勞動者之所以能夠得逞,也恰恰說明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保護義務、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存在漏洞。因此,我們在反思勞動者頻繁跳槽的同時,更應該從用人單位身上找問題、想對策。
在雇傭關系中,應遵循法律法規(guī),遵循契約規(guī)則,遵循征信機制建設的規(guī)律。用人單位也應該通過規(guī)則留人,通過勞動福利、勞動權益保護等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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